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5年9月25日
教民厅[2005]6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现将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单位)和高校要从战略高度做好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工作。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6年计划招生2500人,其中硕士生2000人,博士生500人,可招收10%的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考生。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缃幸荒昊∏炕嘌怠2┦垦芯可苯尤胄Q啊Q谛Q捌诩洌ê∨嘌担┳∷薹选⑸罘炎岳怼8髡猩ノ灰约彝ゾ闷独а垂矣泄卣哂枰宰手繁F渫瓿裳б怠?/P>
三、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
四、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方式统一报名。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各招生单位要把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要求,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博士研究生在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不低于本"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80%。
其它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2006年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首次招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和高校学生司。
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櫹绞薪逃姓棵鸥涸鸨镜厍耐吵镉胄鞴ぷ鳎髡猩ノ桓涸鹁咛迨凳?/P>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嫴棵牛ㄉ栌忻窠檀Φ挠擅窠檀Ω涸穑瓷杳窠檀Φ挠筛呓檀Ω涸穑┑闹饕霸穑?/P>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引导优秀考生报考;
2.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的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初试科目有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3.初试时间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一致。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包括汉语水平测试,各招生单位可依据学科专业对汉语水平的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考核方式。
4.复试可采取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
5.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6.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往届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满足招生单位规定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