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疆口岸已成为我国汽车出口中亚和俄罗斯市场最大的陆路口岸之一,2007年和2008年,共出口市场采购机动车辆3万多辆,货物金额超过10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新疆口岸汽车出口的快速增长,以零星市场采购方式出口汽车的贸易发展迅速,部分汽车生产、外贸企业尤其是委托改装企业管理不到位,致使经销商为争夺市场和出口业绩无序竞争,对出口退税按照不定的比例分给国外客户,致使出口车辆配置下降,产品质量不高,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为提升我区采购汽车企业的出口量和售后质量,争取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月底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等部门召开了新疆市场采购出口汽车工作会议,对新出台的《规定》进行了宣传解释后,该规定将于3月15日正式执行。
新出台的《规定》是为加强在新疆特有贸易方式下出口汽车管理、规范汽车出口秩序、提高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而制定的。《规定》明确了主机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强化了主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将以往由主机生产企业、委托改装生产企业给新疆范围内内贸经销商授权备案的方式,转变为由主机生产企业授权一家备案经销管理机构实施备案,再由备案的经销管理机构负责市场采购经销商的认定和管理,将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交由主机生产企业负责管理和协调。并强化了政府相关职能,杜绝部分套牌和违法改装产品出口,做到扶强扶优。
《规定》还明确,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产品质量差、竞相压价、售后服务不到位的汽车生产和外贸企业,在申请下一年度出口资质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出口资质。《规定》同时注重鼓励本地具有生产资质企业的出口,提出由机电行办负责新疆出口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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