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石油贸易现状与模式

2008-09-07 20:51:06  作者:张波  来源:维吾尔在线www.uighurbiz.cn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石油贸易介绍
(一)哈萨克斯坦石油资源情况调查
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动力与矿产资源部公布的资料,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开采企业2004年l~4月共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1849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11.7%。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2004年l~4月共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270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7%;哈萨克斯坦与美国合资的田吉兹谢夫隆石油公司共开采了463.7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4.2%;卡拉恰甘纳克采油作业公司共开采了233.6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15.8%。哈萨克斯坦2004年4月共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凝析油464.4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5.6%。哈萨克斯坦2004年计划开采5 399万t石油和天然另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统计局公布的资料,哈萨克斯坦2004年1~3月出口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1275.63万t,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16%(向独联体国家出口174.6万t);出口额达到21.696亿美元,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22%。
哈萨克斯坦2003年共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凝析油5 140万t,比2002年增加了420万t。
哈萨克斯坦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部长伊兹穆哈姆别托夫在政府会议上宣布,哈计划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开采产量达到9000万吨。
     据哈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公布的资料,2005年哈石油开采量为6150万吨,这样,2010年石油产量将比2005年石油产量提高约50%。伊兹穆哈姆别托夫说,哈 计划2010-2012年每年生产石油1.2亿吨,2015年石油开采量达到1.5亿吨。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100亿吨,远景储量为130亿吨,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哈的目标是进入世界10大石油出口国行列。

(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贸易
哈中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两国间多方面的互利合作日益扩大。两国在能源方面紧密合作的基础是2003年6月签订的《为投资建设哈-中石油管道进行共同考察的协定》和2004年5月签订的《中哈两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该协议将建设哈一中石油管道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项目确定了下来。哈萨克斯坦总统努•纳扎巴耶夫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亲自出席了2004年5月举行的协议签订仪式。石油管道全长962km,其中的592km 由哈方承包人——哈萨克斯坦成套建设公司铺设,其余的370km由中方承包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石油建设公司铺设。中方的这家公司具有在最复杂的条件下铺设石油管道的先进技术和承包国际石油管道建设的丰富经验,中国境内70%的大口径石油管道是由该公司铺设的。中国石油建设公司还在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铺设过4000km大口径石油管道,其建设速度和质量受到发包方的高度评价。
另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通过其全资公司中油国际出价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
中石油有关负责人说,中石油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已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和国家油气股份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石油按照国际市场运作规则参与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是公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在哈萨克斯坦油气合作的选择。中石油表示,参与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有利于依托在哈萨克斯坦长期油气合作的基础,发挥现有项目与收购资产的协同效益,促进在哈萨克斯坦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在哈萨克斯坦油气领域的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时,收购本身也将给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东带来增值效益。

(三)哈萨克斯坦石油工业对外合作的几种模式的分析
1995年哈萨克斯坦石油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颁布规定了适用于进行石油作业的几种合同: 勘探和通、联合勘探开发台同.产品分成合同、开发合同、 石油地下储库建设和(或)运营合同。其中还规定可根据具体的石油作业条件和其它形式的舍同。矿区使用赞税收财税调控下的合资经营和产品分成合同是两个主要的合同模式。1995在和2002年的税法就是根强这两个模式对地下资源的使用者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体。
合资经营矿/税制
合资经营矿/ 税制是在矿/税制石油财务制度下,资源国投资参股与合作方联台经营 而产生一种分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方式. 合资经营在国际石油工业中十分普遍,为了分散风险多数公司乐意与合伙人共同经营大规模或高风险的项目,这是一种很好能风险管理方法。
1. 产量分成制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 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哈萨克斯坦政府(或哈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产量分成合同1966年问世后, 于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
2. 海上产品分成协议
随着里海地区石油的勘探开发,2005年4月20 日, 哈议会下院一审通过了<海上石油业务产品分成协议法>草案。该法是为了实施<哈属里海国家开发纲要> 而制定的,用来调节与在里海和咸海开展石油业务有关的法律关系。该法律为在海上从事石油业务的产品分成协议建立了法律基础。
在石油对外合作合同方面, 哈政府和外国承包商偏向于采用合资经营矿/ 税制方式, 我国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石油合作已经采用过这种方式.具有成功的经验; 目前,在哈萨克斯坦一般的产量分成合同采用的也比较多,但哈萨克斯坦对其海上石油的开采所制定的<海上产量分成协议法> 对承包商而言相对苛刻一些.要求哈政府所占的份额不能低于50% 。中国石油公司在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进行合作时. 应根据区块的具体情况.根据石油合同的具体财税条款合理的选择合同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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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01月09日 09:30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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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亚信息》2005年第八期
[7]《今日哈萨克斯坦报》 2005年4月2日(谷维  译)
[8]《国外测井技术》第二十一卷第五期
[9]《经济学家》2005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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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龚梦轶,《人民币升值的利弊分析及其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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