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着力反腐 拟将情人纳入刑罚范围

2008-09-03 20:23:57  作者:  来源:星岛环球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轮审议。虽然第一轮审议中并未对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否进行表决,但《草案》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经济犯罪、侵害公民权利犯罪等几处修改,已然成为公众广泛讨论的议题。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制定以来。在不断的补充与修改中,刑法走过了29年。在1979年的刑法当中并未专门设立贪污贿赂罪一章。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比原有刑法典的内容增加了两倍。

  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腐败犯罪问题就得到了相当大的重视。1999年至2006年的八年间,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又颁布了6部刑法修正案。在这六次的修订中,60%是对有关经济犯罪条款进行的修正。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此频繁的修改,对于一部刑法典的稳定与权威性存在影响。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变革的特殊情况,以经济犯罪为代表的各种新形式犯罪层出不穷,对刑法进行小幅度的修改十分必要,“总体来说利大于弊”。

  2007年,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中国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皆因牵涉腐败在半年间先后落马。随着杜、陈两案的曝光,二人身后一个名叫李薇的女子浮出水面。令人吃惊的是,李薇曾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与杜世成相识,同杜亦建立亲密关系,三人构成了一个贪污腐败的利益三角。

  有刑法专家认为,此次对于贪污贿赂罪适用范围的调整,增加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密的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此类“情人”涉嫌腐败的情形。另外,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涉案也十分普遍。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表示:“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能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因此,此次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条款的“微调”,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对于反腐败有着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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