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独立之后,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方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实现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在这一点上,五国领导人取得了一致共识:认为只有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最后抛弃原苏联模式的束缚,推动经济发展,使国家渡过难关。但是,在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问题上,它们实际走上了两条发展道路,采取了两种发展模式。一是自由竞争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前者又被称为“华盛顿共识”模式,是指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的问题上,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分析家们所拟定的、旨在对被援助国的改革措施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进行量化评估的一套参数标准,核心是民主化、市场化和私有化.后者则强调国家干预和控制。前者强调以产权明晰化、市场自由化为手段,以政府改革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减少政府预算和补贴,对先前的国有部门实行私有化,提高利息,对外开放国内市场,扩大原材料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后者则强调采取有步骤的改革措施,逐步调整产业结构,而不是先对资源实行重新配置,避免现存不完善的市场体系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强调激励机制的选择和政府的全程指导。由此看来,两种不同模式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履行政府政策上的责任、控制通货膨胀、自由定价、自由贸易、稳定货币以及吸引国外投资。但两者之间在具体方式和实施速度上有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在1991-2001年中亚五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中明显地体现出来。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表现出自由竞争模式,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则表现出国家指导下的改革模式,塔吉克斯坦的发展道路介于两种模式之间。
一
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是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转型比较彻底的国家。尽管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卡耶夫曾声称他们要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它们在朝着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转型。
首先,改革所有制,实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哈萨克斯坦在1991年、1993年和1996年分三个阶段三次通过了《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纲要》,到1993年年底,已对8889家企业的所有制关系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造。至1995年年底,小企业的私有化基本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顺利开展。1997年全国已完成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企业共3.01万家。1999年哈萨克斯坦私有制企业数量已占全部企业总数的80%以上,私有部门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吉尔吉斯斯坦更加注重私有化改革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作用,并且采取了迅速果断的措施。截至1999年,在该国经营主体总数中非国有制企业已占96.7%,国有制企业只占3.3%,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成分只占17%,私有成分占83%。没有实行私有化的主要是电信、能源、天然气和航空部门。
其次,改革货币、贸易体制,实行货币、贸易自由化。哈萨克斯坦在独立之后,仍保留在“卢布区”内,但随着吉尔吉斯斯坦在1993年3月退出“卢布区”发行本国货币索姆之后,哈萨克斯坦也于1993年11月发行了本国货币坚戈,退出了“卢布区”。当时,坚戈对美元的比值是4:1。此后,哈政府采取了紧缩银根的政策,并确保坚戈可自由兑换。1999年4月,哈政府为防止货币比值大幅度波动,采取了浮动汇率制,结果在1999年年底至2000年年初实现了对美元波动幅度在138~143:1之间,2000年年底,只有142.5:1。随着银行存款和市场参与信心的提高,利率也开始下降。应当说,哈萨克斯坦在财政金融体制方面比较成功地转向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体制。哈政府还放弃了传统的由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做法,开始实行对外贸易自由化。具体做法就是创办合资企业和兴建自由经济区。在1990年,哈萨克斯坦与外国开办的合资企业仅为15家,1991年就达到164家,1993年发展到1100家,1998年则达到1400家。在哈萨克斯坦开办合资企业的国家和地区达44个。吉尔吉斯斯坦在1993年发行了国家货币――吉尔吉斯索姆之后,国家通过货币发行量的增减调节经济,并且实现了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在对外贸易方面,政府采取了优化国家的外国投资环境的措施,1997年9月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该法保护外国投资者不受侵犯,规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无论是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合资,还是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者合资,在业务经营上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一视同仁。外国人可以购买吉尔吉斯斯坦公司的股票和证券,可以参与私有化项目,可以撤回资本,自由汇出利润,就如同使用外币、生产产品和购买商品、服务一样。1998年,又率先加入世贸组织,取消进口税,参与国际无关税贸易。
再次,改革价格体制,实行价格市场化。哈萨克斯坦在1992年初就仿效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放开了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到1994-1995年又进一步放开了能源和粮食价格,至此几乎所有商品的价格已全部放开,从而基本上实现了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完全退出市场。吉尔吉斯斯坦在价格市场化方面也迅速迈进,由市场自由决定绝大部分商品价格。
哈萨克斯坦是最早向国际标准方向过渡的国家,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多次指出,抛弃原苏联模式,采用西方标准是“一致共识”。哈萨克斯坦转型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调控成功,同时为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证。(2)发行国家货币,参与国际浮动汇率运行机制。(3)建立合理的财政金融政策。(4)颁布符合国际标准的民法、税法、金融法和投资法。(5)市场自由化,政府完全退出市场。(6)推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7)鼓励对外贸易,吸引国外资本。虽然哈萨克斯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经济发展并没有使大多数人受益。1999年哈人均收入1420美元,2000年则下降到1300美元。(2)过于倚重石油工业,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3)基础设施,如道路、加工设备等投资不足。(4)金融体制改革忽视了农业,农业发展缺少必需的资金。(5)社会保障薄弱,医疗、老年公民抚恤、受教育机会等弱化。
吉尔吉斯斯坦致力于按照“华盛顿共识”所设计的标准进行改革,曾赢得“原苏联地区民主橱窗”的美誉,经济增长较快,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为之叫好。自1996年起,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开始复苏,到1997年财政赤字在前一年基础上减少了一半。吉尔吉斯斯坦矢志改革取得成效,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但经济增长同样没有使大多数人受益。2000年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表的174个国家和地区中,吉尔吉斯斯坦只占第98位,收入分配状况和社会保障还远远落后于其他4国。就连西方学者也指出,如果没有国外援助,吉尔吉斯斯坦的改革一天也不能支持下去。
二
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是奉行政府主导型模式进行改革的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呈现一种渐进式特征。
首先,改革所有制,实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乌兹别克斯坦的所有制改革开始略晚,在采取具体措施方面也更加谨慎。在1991年12月底公布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规定,土地、矿藏、水源、动植物资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等不属于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对象。为此,国家成立了国有资产私有化委员会,1994年2月,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命令,宣布以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资产基金委员会为基础组建新的国家财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资产的使用和保护、制定有关私有化的法律制度、决定私有化的形式、出售国有资产等。政府规定在实行私有化之前,要明晰产权,而后才能分别进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在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具体方式上,主要是通过赎买、投标、拍卖等途径。在政府的直接指导下,到1996年7月,国有住宅已全部实现了私有化,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82.6%。农业中99%的国有农业企业实现了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截至1996年6月,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企业产值已占工业总产值的50.2%,农业中的这一比例则达到96%。到2000年年初,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国有制企业已占到企业总数的89.6%,非国有成分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通过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乌兹别克斯坦各种所有制呈现混合型。土库曼斯坦1992年年初也通过了《国有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该法对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概念、对象、原则及实现办法做了详细规定。总统下属的经济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为此还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令,如《企业法》、《破产法》、《商品交易法》等。但实际上,真正开始私有化进程是在1996年。当年,土库曼斯坦政府宣布要积极参与私有化,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名单由政府提供,对330人以上企业实行“私有券”持股形式。政府为此还成立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管理局以监督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土库曼斯坦私有化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分阶段进行,不操之过急;二是注意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三是国家始终对私有化进行严格的宏观调控,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四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注重社会保障,以便保持社会稳定。但从总体情况看,土库曼斯坦的私有化进展较缓慢。
其次,改革货币、贸易体制,实行货币、贸易自由化。乌兹别克斯坦在独立之后开始发行本国货币,但随着俄罗斯通货膨胀的加强,乌兹别克斯坦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开始实行货币贬值政策。人为地改变其货币兑换率,结果导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6年11月宣布推迟向乌兹别克斯坦提供贷款,并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停止实行多种货币兑换率。2000年5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宣布,将国家贸易的官方货币兑换率降低50%,规定231个苏姆兑换1美元。2001年11月1日,又降低了所有经贸活动官方货币兑换率,为了实现苏姆的自由流通,规定官方汇率为680苏姆兑换1美元。2002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宣布将于本年度中旬废除多种兑换率制度。2003年9月30日―10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代表团对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具体步骤进行评估并取得重要成果,乌政府及中央银行宣布,将于10月15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第8条的有关内容,实现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在对外贸易方面,乌兹别克斯坦的贸易市场开放程度很不够,国家对进口的管制相当严格。由于实行进口合同的登记制度,凡是没在国家外经部登记的进口合同,海关一律不予人关。进口商需向外经部对外经济活动协调总局提交一系列文件,由该机构对合同的条款和价格进行核定后才能履行进口手续。政府对贸易的控制程度由此可见一斑。1998年2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颁布法令,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乌外经部只对那些自身没有外汇的进口商所签订的进口合同进行登记。这较先前来说无疑是一个进步。另外,在关税方面,进口商要缴纳较高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自1995年以来不断修改其进口关税,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为30%,属于高关税。乌还要求进口商在所进口的商品人关时要缴纳平均大约20%的增值税,以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节约外汇开支。但这样做的结果也限制了自己对外贸易的发展。土库曼斯坦在1993年11月1日发行了一种新型货币马纳特,总统尼亚佐夫宣布所有在土库曼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必须使用马纳特。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履行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行使管理职权。其余皆为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土库曼经济银行和斯伯银行,另有6家银行和近70家分行负责经营日常业务。政府还拥有所有银行的大部分股份,因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几乎整个金融业。1993年,土政府颁布了外国特许权法案。根据该法案,外国被特许使用海岸线周围的自然资源,法案规定了特许权的有效期为5―40年不等。1997年3月,又颁布一项授予能源跨国公司参与土库曼斯坦大型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开发法案,致使外国跨国能源公司和能源供应公司数目大增。
再次,改革价格体制,实行价格市场化。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在价格改革方面较为谨慎,开始只放开了70%左右的商品价格。到1995年哈、吉、塔三国商品价格全部放开以后,乌土两国还有部分商品没有放开。至今仍有少量基本食品价格还由国家调解。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系统对价格实行补贴。例如,乌兹别克斯坦45%的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其中很大部分用于对居民生活的补贴。土库曼斯坦预算收入的60%用于对社会和文化设施的拨款,其中11%用于居民必需消费品的价格补贴。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十余年来的经济发展比其他四个中亚国家更具多样化。它以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治稳定、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世俗国家为主要目标,借鉴原苏联某些具体做法和“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并在权威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国内实际,对照国际标准,在经济发展方面探索出―套独具特色的“乌兹别克道路”。总统卡里莫夫宣布“重商政策”,认为独立的最大好处不是“欧洲式的人权”,而是国家经济的发展。确立以国家为主导的经济改革基调,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经济结构改革。它强调独立自主地发展经济、粮食、能源和制造业,以满足国内需求,建立内向型服务体系。
土库曼斯坦的经济改革,表现出国家高度垄断经营的特征。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实行以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行业全部为国家所有。经营因沿袭原苏联模式,资源使用效率较低,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产量也受到抑制。但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土库曼斯坦在对外关系上采取了“积极中立”政策。这一政策能够使政府在处理国内、国际事务时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政府主导模式在经过五年的摸索与考验之后,使国家逐渐走向复苏。在保持了近四年低速增长的基础上,到2000年上半年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土库曼斯坦表现最佳,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农业产值、零售商品额同比分别增长14%、16%、21%和31%。
三
塔吉克斯坦实行了介于上述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经济发展道路。它的经济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以民族争端和自然资源局限为突出特点。
塔吉克斯坦独立伊始,国内各派势力抬头。宗教习俗相差很大,宗教派别与国家政权的对抗导致国内争端不断,曾一度陷入内战(1992―1994年)。国内原教旨主义者、分裂主义者及恐怖活动屡禁不止。直到1998年11月,苦盏地区的反政府活动也未停止。民族争端已成为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自然资源局限主要表现为:(1)资源种类单一。金属以金、银、铝、钨、铀为主,但数量极为有限。作为内陆的山地国家,水力资源丰富,但由于受到开发利用能力所限,目前仍处于天然储备阶段。(2)经济结构单一。农业以棉花种植为主,另有其他少量粮食作物。国内基本需要靠外来援助和捐献。外汇来源有铝、棉花。(3)交通条件落后。南北两部为地形所阻,至今未通铁路。公路只有两条,还经常受气候的影响。东西两部之间只有一条公路相连,全国只有两条通往邻国的短线铁路。北部和西部与邻国的交往多于与本国首都和中部地区的交往。
由于上述条件所限,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缓慢,其结构性改革主要是1997年6月内战结束后在国际金融机构的督促下才全面展开的。结构性改革计划优先进行的方面是:财政改革、货币改革、政府管理职能改革、私有化、银行改组、土地改革和能源部门改革。管理措施包括改革财政系统,建立单一独立的审计机关,撤销多余的检查权,终止中央银行的带有财政性质的业务,防止官员对私有企业经营的不正当干预等。在国际金融机构的大力援助下,塔吉克斯坦实施了三个阶段的改革:(1)1995―1997年。重点是完善基本法律,改组农业部门,小企业私有化,1997年5月16日通过的《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财产私有化法》确立了国家私有化的框架。还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2)1998―2000年。重点是大中型企业私有化,政府决定把40%的中小企业私有化。与此同时建立高效的金融、信贷和税收制度。(3)2001―2003年。提高经济现代化水平,尤其是建立高效机制,改善基础设施,实行大规模的社会经济保障计划。目前,塔吉克斯坦已初步建立了经济市场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但从总体上看,远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由于国家的特殊情况,塔吉克斯坦没有能够把握好市场变革和政治发展的相互关系,在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上仍处于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