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保护直接投资
第三章 鼓励投资的措施
第四章 合同条款的签署与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本法调节的关系 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保护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条 基本概念
直接投资-----指所有类型的投资,但与哈&克斯坦共和国主权保护相关的投资度列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的政府技术援助式馈赠项目例外。
投资活动-----与投资实施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法定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优先经济项目------系指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中确定的,作为吸引投资,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性领域。
实物部分------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和财产权,以非货物的形式连同所有权转交给投资者使用。
特惠-------由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
第三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这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是由现行法规和其它规范法令组成的。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某些条款优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的条款,则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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