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
(1) 总 则
(2)国家支持直接投资
(3)签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4)授权执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的国家机关
(4) 其 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国家支持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关系。
第2条 基本概念 本法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如下:
直接投资--指所有投资形式。涉及哈萨克斯坦主权担保和属于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官方技术援助或贷款的范围除外。
投资活动--与进行投资过程相关的企业活动。 投资者--指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委员会--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 合
同--委员会与投资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被批准的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投资者。
经济优先发展的领域--本法第6条规定范围内所确定的领域,包括旨在使哈共和国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得到提高的强制吸引和发展的关键领域。
实物担保--财产或哈共和国以非法货币形式向投资者转让的财产权利。 优惠--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的具体享有的优越条件。
第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持直接投资的法律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支持直接投资的法律建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由本法和其它法规条方组成。
若制定的其它规定,超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的范围,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则应采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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