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的民族区域自治

2008-12-15 23:47:31 作者:铸剑池 铸剑池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评论][去论坛交流]

     西班牙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上,总面积50.48万平方公里,东北与法国和安道尔接壤,西与葡萄牙接壤,南与非洲国家摩洛哥隔海相望,东及东南临近地中海,南部狭窄的直布罗陀海峡,西部濒临大西洋,北为比斯开湾。

 

一、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区

        西班牙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是卡斯蒂利亚族(即西班牙人),其它少数民族包括加泰罗尼亚族、巴斯克族、加利西亚族等,此外还有瓦伦西亚族、安达鲁西亚族、吉卜赛人、葡萄牙人和古巴人等民族成分,但由于人口较少或被其它民族同化等原因而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民族。1979年10月,西班牙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区域自治法》,除了海外的休达地区和梅利利亚地区之外,成立了17个自治区和50个省,其中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等三个自治区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各自治区都拥有自己的议会和自治政府,管辖若干省份,并相应地从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政府。

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是西班牙的由少数民族进行自主管理的自治区,拥有更高程度的自治权。加泰罗尼亚位于伊比利亚半岛东北部,面积3198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640万,约占西班牙总人口16%,是加泰罗尼亚族的主要分布区,下辖巴塞罗那省,莱达省,葛罗那省和塔拉戈纳省,首府巴塞罗那。巴斯克位于西班牙东北部,北邻比斯开湾,包括阿拉瓦、吉布斯夸和比斯开三省,面积约7200平方公里,人口约210万。巴斯克自治区曾经以暴力活动谋求独立,主张在西班牙北部巴斯克地区和法国南部巴斯克地区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成为长期困扰西班牙的民族问题。加利西亚位于西班牙西北部,总约300万,占西班牙人口的8.2%,下辖卢戈省、奥伦塞省、拉科鲁尼亚省和蓬特韦德拉省。

 

二、少数民族自治过程

         西班牙帝国时期,巴斯克、加利西亚和加泰罗尼亚都是西班牙的领土。在西班牙帝国没落后,这三个地区的独立倾向日益明显并发展成为独立运动。总体而言,西班牙少数民族的独立运动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7世纪到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三个少数民族地区都争取到了一定的自治权。加泰罗尼亚原属于阿拉贡(Alagón)王国中的一个公国,从17 世纪起就成了分离主义者运动的中心。19世纪下半叶,加泰罗尼亚的民族主义成为了支持加泰罗尼亚自治的更大力量。1913年,加泰罗尼亚曾经赢得了一个较小的自治权,但在 1925年被废止了立法权。1931年,加泰罗尼亚宣布独立,并于次年通过了自治法令,从而重新在政治上得到独立。巴斯克自治区是巴斯克民族的重要聚居区,它在语言和习俗上都同本地西班牙人有很大差异,这也是导致巴斯克分离主义运动的重要因素。19世纪,巴斯克地区并入西班牙,享有相当高的自治权,而巴斯克分离主义运动也随之开始。1932年,巴斯克分离主义运动已经导致许多民族冲突,但仅仅在形式上通过了“巴斯克条例”,没有其他任何实质性进展。加利西亚的民族独立运动受到了加泰罗尼亚独立运动的影响,却缺乏牢固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因此,虽然由该地区的最大党派“加利西亚自治地方组织”(O.R.G.A.)制定了一个加利西亚地方条例并进行了公民投票,但没有提交立宪议会讨论,随着西班牙内战的爆发,这一条例草案也不了了之。

      第二个阶段是西班牙内战时期到1979年。西班牙内战结束后,西班牙进入了佛朗哥独裁统治时期。佛朗哥独裁政府残酷镇压了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独立运动,取消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禁止使用本民族语言,改用卡斯蒂利亚语(西班牙语)为通用语言等。这些强制性措施引起了三个少数民族人民的强烈不满,导致民族分离主义在这些地区再次兴起并获得了当地群众的支持,也成立许多民族分离主义组织以对抗佛朗哥的独裁统治,其中最著名的分离主义组织当属“巴斯克祖国与自由”组织,即“埃塔”组织。1975年,佛朗哥死后,胡安·卡洛斯成为西班牙国王,任命苏亚雷斯为新任首相,开始进行大规模政治改革,以实现从法西斯独裁向议会君主制的和平过渡。经过各政党的谈判,西班牙中央政府决定向地方下放权力,在所有地区建立自治区,并先后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在1978年12月通过了新《宪法》,在1979年通过了《区域自治法》,为建立自治区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各自治政府重新获得了自治权,包括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权等。

         1979年至今,西班牙各自治区的自治权限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巴斯克等少数民族自治区享受了更高程度的自治权。巴斯克地区是民族分离主义最强烈的自治区,佛朗哥统治时期成立的民族分离主义组织也在这个阶段演变为恐怖组织。这些恐怖组织追求以暴力活动促进巴斯克地区独立,如“埃塔”组织就曾经暗杀了首相卡雷罗·布兰科和制造了2004年“马德里火车站爆炸事件”。1980年,《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生效,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巴斯克自治区以高度自治的权力,促进了巴斯克地区的稳定,也压缩了“埃塔”组织的生存空间。2004年,“埃塔”最高领导人安特萨和第二号头目安博托被捕,迫使“埃塔”坐到谈判桌前。2006年3月22日,“巴斯克家园与自由组织”宣布永久性停火,并与西班牙政府进行谈判,标志着西班牙巴斯克问题迈向和平解决的开端。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在获得自治地位后的态度相对温和。1990年,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府争取加泰兰语的“欧洲语言”地位并获得承认,从而兼有了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官方语言、西班牙官方语言和欧洲语言三种官方语言地位。2005年,加泰罗尼亚议会以120票赞成、15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法案,宣布该地区成为一个独立于西班牙政府的政权,但遭到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反对。目前,该法案尚未得到西班牙议会的表决,也将成为今后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地位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

 

三、民族自治政策

    自治政府和议会是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权力的体现。根据西班牙《宪法》等有关法律,各自治区政府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力,包括文化教育、公共建设、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旅游等方面,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政府和议会则享有更高的自治权力。但是,西班牙的自治区具有特殊性,比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自治区更广泛,又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联邦制,各自治区的独立地位和管理权力存在一定差别,其管理权限也小于国家政府的管理权限。

     例如,巴斯克拥有独立的议会,以及警察等武装力量,也能够独立制定税收制度和进行税收管理,这在《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中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规定,巴斯克议会是巴斯克自治区的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并拥有法令修改权,批准预算并管理巴斯克政府的行为。巴斯克议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人口比例分配议员的名额。总统、管理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均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在全体会议和委员会议期间行使其职能,其中常务委员会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巴斯克政府是行使巴斯克自治区的行政和管理职能的组织。该法律还要求成立联合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巴斯克政府和国家政府相同人数的代表,并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在巴斯克自治区的司法组织中,最高法院是其最终诉讼机构,享有最高司法权。巴斯克最高法院的院长必须由西班牙国王任命,而其他法官、地方法官和文书的任免则依据西班牙司法部的组织法,也要遵守全体司法理事的决定。

      加泰罗尼亚和加利西亚的自治权力与巴斯克的自治权力略有差别,如加泰罗尼亚享有除了国防、外交和财政之外处理区内事务的全部权力,并拥有自己的区旗、区徽和区歌,以卡斯蒂利亚语和加泰兰语作为官方语言。但是,加泰罗尼亚不能自主征收和支配该地区的税收,也没有权力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不仅影响了加泰罗尼亚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反映在了加泰罗尼亚争取更高自治权力的诉求之中。

      语言文化权利是西班牙少数民族自治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西班牙《宪法》规定,各民族可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从而承认和尊重了各自治区在语言文字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保护各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作为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加泰兰语、巴斯克语和加利西亚语都被确认为西班牙的官方语言,与卡斯蒂利亚语具有同等地位,从而促进了三种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传播。

       巴斯克语是巴斯克自治区的官方语言,主要使用于西班牙东北部的巴斯克和纳瓦拉两个自治区,以及法国西南部的巴斯克人居住区,与周边国家所使用的印欧语系语言存在根本差别。大部分学者将巴斯克语归类为孤立语言,其使用时间应早于拉丁语,但现代巴斯克语一般使用拉丁字母书写。由于和邻近地区人们交流的关系,巴斯克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拉丁语、西班牙语、法语甚至阿拉伯语的影响,从它们当中借了些词汇。现时在学校教育中使用规范化的“联合巴斯克语”,这是以吉布斯夸地区的方言为基础。可以说,正是由于巴斯克语的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特性,使得巴斯克人的民族认同感极强,从而与外界民族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这也是巴斯克地区长期谋求独立的意识来源和群众基础。

         加泰兰语是加泰罗尼亚的本民族语言,主要用于加泰罗尼亚、瓦伦西亚和巴利阿里群岛。加泰罗尼亚语、加利西亚语和卡斯蒂利亚语都来源于拉丁语,并有各自的方言。根据西班牙《宪法》和《加泰罗尼亚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加泰罗尼亚语是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官方语言,加泰罗尼亚自治政府有义务促进两种语言的规范化和官方化,并按照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创造条件使加泰兰语和卡斯蒂利亚语在该地区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应用。在这种特殊规定下,加泰兰语成为该地区的日常工作语言,在媒体、教育、文化、体育和司法等领域将具有优先地位,并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不被歧视的保障。另外,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公民既有权利掌握和使用加泰兰语或卡斯蒂利亚语,也有义务学习和使用这两种语言。可以看出,加泰兰语在推广和使用方面得到了西班牙国家宪法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法律的双重保护。

           加利西亚语属印欧语系罗曼语族,主要使用于西班牙西北部的加利西亚自治区,在葡萄牙也有广泛应用,语源上与葡萄牙语十分相近,但完全用拉丁字母拼写。加利西亚语也与卡斯蒂利亚语并列加利西亚自治区的两大官方语言,在加利西亚地区的使用和推广不受任何制约,这是西班牙《宪法》赋予的权利。加利西亚语在历史时期受同化政策的影响较为深刻,现在仅在该地区的农村地区有一定范围的使用,这在客观上增大了加利西亚语推广和使用的难度。

 

          西班牙的民族区域自治存在于国家的自治区域制度之下,因而也具有明显的西班牙国家特色。加泰罗尼亚等少数民族自治区除了享受其它自治区所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自治权力之外,还享有更高的自治权限,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文化等的权利,以及拥有武装力量和独立管理税收的权力等。即便如此,巴斯克自治区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仍不满足既有的自治权力,正在谋求获得“邦国”待遇甚至独立,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西班牙的区域自治问题已经加入了过多的分离主义运动的内容,这同样根源于西班牙的民族自治制度本身的问题,当然也有经济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原因。在区域自治层面,西班牙国家宪法优先保护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力,却忽略了各自治区之间的政治待遇差别......。例如,巴斯克地区享有民族自治的时间较长,但受到该地区的“埃塔”等恐怖组织的影响,民族自治政策长期以来难以得到贯彻落实,也直接导致了巴斯克地区的发展落后于西班牙其他地区。在经济层面,西班牙中央政府希望通过经济援助和财政优惠来均衡区域发展和抑制民族分离主义,但效果甚微,如加利西亚仍被欧盟列入西班牙三个最贫穷的自治区之一。在文化层面,西班牙宪法给予各少数民族语言以自治区官方语言的地位,也允许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西班牙语作为官方语言,这种政策必然在一些场合出现语言的使用和选择问题,因而有可能导致少数民族语言与西班牙语的冲突,其实际效果反而有所下降。

         总之,西班牙的民族自治仍存在许多问题,这许多各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配合,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权利,也要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在国家体制上建立起国家的认同,才能有效解决区域问题。在“埃塔”等激进组织与西班牙国家政府实现最终妥协后,加泰罗尼亚问题又成为西班牙政府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西班牙民族自治问题的解决可谓任重道远。作者/来源:铸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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