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 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6/02/05 栏目:法律 编辑:admin 字体: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向塔里木河下游应急输水挽救绿色走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 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期:1994-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向塔里木河下游应急输水挽救绿色走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里木河流域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方法侵占或破坏。
 

 第三条 对塔里木河流域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塔里木河干流区、和田河流域、叶尔羌灹饔颉⒖怂蘸恿饔颉⑽几珊恿饔颉⒖己印⒖兹负恿饔蚣捌渌婕暗暮吞锏厍⒖κ驳厍⒖俗卫账湛露俗巫灾沃荨⒖怂盏厍鸵艄忝晒抛灾沃荨⑿陆ㄉ璞排┮皇Α⑴┒Α⑴┤Α⒈藕吞锱┏」芾砭帧⑺锬臼涂碧娇⒅富硬康鹊厍⒉棵拧⑵笠凳乱档ノ缓透鋈恕?BR> 

 第五条 坚持国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凡用水或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
 

 第六条 正确处理好地区与地区、地方与兵团、部门与部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用水关系;处理好源流与干流及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关系;处理好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对水资源的争议和水事纠纷,实行依法公开调解和处理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治理塔里木河,挽救“绿色走廊”、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洪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s于破坏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和决策机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第十条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流域内全面贯彻《水法》等水法规及有关水资源管理、流域规划、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监督流域规划的实施,依据《水法》等水法规和流域规划,审议流域重大水事活动;
  (三)审议干流区水资源规划、开发、治理和管理方案;
  (四)协调流域内源流和干流、上游和下游,生产和生态,生产和生活,兵团和地方,工业和农业方面的重大水事活动;
  (五)审查和决定向下游“绿色走廊”应急输水工程实施方案,监督检查输水工程的实施,处理输水工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授权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流域内宣传和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水法规,开展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负责组织制定流域内水管理行政法规及治水、取水的规章制度。在干流区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按批准的流域规划要求,负责监测、督促、实施塔里木河各主要源流向干流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三)负责组织塔里木河干流水资源综合考察工作,编制干流区域内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组织干流河道的整治工作;
  (四)负责干流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专业管理,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开展取水登记,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征收干流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和水费;
  (五)负责协调处理塔里木河干流区域内地州之间、地州与兵团有关师(局)之间,各行业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干流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开展水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研究,会同环保、林业、土地、畜牧、农业、气象等部门共同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管理;
  (七)负责预审干流区域内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科研实验等工作,监督、检查各主要工程实施情况;
  (八)对本流域内地方、兵团有关师(局)及其他行业的水利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服务,组织学术交流,开婵蒲泻图际鹾献鞯龋?BR>  (九)承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及自治区水利厅授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实行计划配水制度。

 

 第十三条 塔里木河干流区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用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严禁擅自开渠堵坝引水,违者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从塔里木河直接取水及从塔里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提取地下水,一律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使用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工程调节的水,应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十五条 自塔里木河直接取水的渠道应有控制设施。无控制设施或控制设施失效超量引水的,按超引水量的3倍以上加收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取水。

          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干流和支流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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