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期:1996-12-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加强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个人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和程序,使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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