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67年宪法改革及其对土著问题的影响

时间:2008/09/06 栏目:世界民族 编辑:admin 字体:

 

内容提要:1900年7月9日通过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把土著排斥在澳大利亚的社会生活之外,成为澳大利亚社会歧视土著的明证,不断遭到批评。二战后,澳大利亚社会中要求修改宪法以给予土著平等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迫使澳大利亚政府于1967年举行全民公决,进行宪法改革,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1967年宪法改革是澳大利亚白人与土著关系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后来澳大利亚政府管理土著事务、改善土著的地位及对澳大利亚的社会进步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澳大利亚 宪法改革 全民公决 土著问题
  
  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土著是一个备受折磨、惨遭践踏,同时又非常吸引人的少数民族。从白人踏上澳洲大陆起,经过百余年的种族屠杀、种族隔离以及疾病的侵袭,到19世纪后期当地土著人口锐减,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土著是一个注定要灭亡的种族。在1900年7月9日通过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制订过程中,澳大利亚联邦的创建者们几乎未经讨论就通过了有关土著的条款,即宪法第51条26款和第127条。第51条26款的内容是:为了维护澳大利亚联邦的安宁、秩序,促进联邦政府对国家的良好治理,联邦议会拥有对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种族的居民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力。第127条的内容是,在统计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的人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宪法第51条26款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放弃了对全国土著居民的责任和义务,致使从澳大利亚联邦建立到1967年宪法改革完成之间60多年里土著事务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而不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为联邦政府解决全国土著问题的障碍;而第127条则表明,在澳大利亚白人的心目中,土著不是人,不值得计人人口之中,③土著在澳大利亚政治生活中毫无价值。澳大利亚联邦的创建者们就这样用宪法条款将土著排斥在澳大利亚社会之外,从而确立了对土著居民的制度化歧视。
  澳大利亚宪法有关土著的条款成为歧视土著人的标志,不断遭到人们的批评。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白人与土著的关系日趋紧张,为土著争取平等与权利的运动蓬勃展开,这迫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相继进行改革,改善土著的地位,提高土著的待遇。1967年澳大利亚通过全民公决进行宪法改革,修改了宪法第51条26款,赋予联邦政府对全国土著的管辖权;废除了宪法第127条,规定将土著人口纳入澳大利亚联邦人口统计之内。1967年的宪法改革被人们称为澳大利亚白人与土著关系史(一个充满不幸的领域)上非常难得的里程碑,被称为白人与土著社会、政治关系史上的分水岭。本文拟对1967年宪法改革的由来、结果及其对土著问题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
   一、1967年宪法改革的由来
  
  1911年,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把北部地区移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开始在所辖北部地区介入土著事务。此后,社会各界就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对整个国家的土著事务担负责任展开争论,并逐渐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这样的观念:除非联邦政府直接干预土著事务,否则土著状况不会改变。当年成立的澳大利亚土著保护协会就认为,联邦政府干预是解决土著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土著与其他澳大利亚人的平等、结束种族歧视的有力保障,因为作为代表全体澳大利亚人的联邦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1929年一份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报告也呼吁,联邦政府应该承担起保护土著幸福的责任。鉴于此,193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召集各州政府负责土著事务的官员开了第一次关于土著问题的全国性会议。在没有全国土著管辖权的情况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在土著事务上寻求各州政策的协调。
  二战爆发后,为了补充军队和后方的劳动力,澳大利亚政府招募土著。到1945年9月,大约有3000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军队中服务,还有一些人受雇于准军事组织。由于劳动力缺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重视土著事务。为战时需要,柯廷政府(1941-1945年)要求联邦政府接管14项权力,其中就包括管理全国土著的权力,并要求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的内容。1944年澳大利亚就是否同意联邦政府接管这14项权力举行了全民公决,但公决要求选民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由于这14项权力有的是相互对立的,结果公决失败,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的愿望也落空了。尽管如此,这次公决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土著问题,成为二战后澳大利亚宪法改革运动兴起的前奏。
  二战后澳大利亚的土著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宪法有关土著的条款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要求修改宪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基于对土著的了解和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人同情土著的悲惨遭遇,并要求改变土著的状况。二战后随着广播、电视的普及,人们可以更为便捷地了解有关土著的状况:加之20世纪50年代汽车在澳大利亚人中开始普及,人们有能力和有机会进入土著居住区。这些因素客观上为澳大利亚白人更好地了解土著的状况提供了条件。
  而一些土著活动家和热心土著事务的进步人士对土著状况的积极披露,更加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人类学家如拉德克利·布朗和阿道夫斯·耶尔金等皆撰文真实地介绍土著居民的状况,呼吁政府提高土著的地位,要求政府改变歧视土著的政策,并号召全国关心土著,要求给予他们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人类学家唐纳德·汤姆逊曾经长期研究土著居民的生活,他于1949年在墨尔本的《先驱报》上发表文章指出,那些没有见过北部领土、西澳大利亚和昆士兰畜牧场土著的人,是很难想像土著生活境遇的全部悲惨情形的。1949年lO月《星期日先驱报》曾刊登伦德尔牧师有关土著状况的报道:“大城市里没有土著人,某些州甚至把他们限制在6英里以外,不许进入城市。购买必需品时,要到供应土著和贫民的专门商店购买。酒吧、舞厅和游泳池完全禁止土著进人。”在20世纪50-60年代,土著活动家费斯·班德勒(Faith Bandler)就以亲身经历向人们控诉种族歧视给土著带来的巨大痛苦。1957年澳大利亚土著协会(AAF)的一位秘书艾琳·迈克雷斯(Irene Mcllwraith)被派往沃尔格特(Walgett),调查那里发生的种族冲突,她对当地土著极为贫困和备受歧视的状况感到非常惊讶。后来她根据自己在土著居住区的所见所闻写了一份反映土著悲惨状况的报告,并分别呈交新南威尔士州和联邦政府的官员、政党领袖、议员等并提供给报社,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其次,随着二战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白人与土著的交往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白人与土著关系紧张。土著与白人的纷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土著从保留地和其传统的居住区迁到非土著社区的边缘居住下来,这引起了白人的不满和担心,他们害怕土著的到来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因而要求联邦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对土著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对土著跨越州界迁移的管理。南澳大利亚州首席检察官邓斯坦(Dunstan)就曾抱怨:“大量土著从北部地区流入南澳,联邦政府应对此负责。”另一方面,随着二战后澳大利亚矿业和牧业的发展。经济开发活动深入到以传统方式生存的土著地区,对土著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保护自身利益,土著开始起来斗争。例如,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澳大利亚北部的土著团体开始行动起来,保卫他们的土地免受采矿公司的侵害;南方各州的土著亦为拥有传统的保留地而斗争。在昆士兰和北部地区,采矿公司不断深入土著的保留地和基督教传教团所在地,也引发了一系列围绕土地权问题而展开的斗争。1963年北方伊尔卡拉地区(Yirrkala)的约格人(Yolng)就向联邦政府提交了一份树皮请援书,抗议采矿公司占据他们的土地。在这些纷争中,土著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再次,国际社会反种族歧视的运动对澳大利亚的土著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成为指导澳大利亚土著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斗争的思想武器,同时联合国还成为土著给联邦政府施加压力的合法渠道。著名土著事务活动家杰西·斯特里特(Jessie Street)曾经希望通过英国反奴隶制协会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申诉澳大利亚土著的人权问题,但遭到多方阻挠,未能如愿。为了直接与联合国接触,后来史瑞特主张建立全国性的澳大利亚土著机构并得到人们的支持,并于1958年2月成立联邦土著进步理事会(FCAA)。全国性土著机构的建立为澳大利亚土著与国际社会的接触提供了方便。经过长期努力,1969年澳大利亚土著代表团最终到达纽约,向联合国秘书长直接提交了关于澳大利亚土著状况的报告。
  国际社会也开始关注澳大利亚土著的命运。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澳大利亚被列入“种族主义阵营”。1949年苏联代表团团长A·维辛斯基在联大特别政治会议上揭露澳大利亚对土著的暴政和土著的悲惨状况,呼吁国际社会对其予以关注。1952年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则把澳大利亚的同化政策与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相提并论,一起列入议事日程,二者在大会上受到同声谴责,如一些非洲国家把澳大利亚说成是“亚洲的南非”。1963年6月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会议上,苏联代表直接批评澳大利亚代表,指出澳大利亚宪法第127条就是歧视土著的最好证据。
  有鉴于此,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尤其是6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开始把土著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开始废除有关歧视性的法律和给予土著相应的权利、待遇。1962年澳大利亚联邦取消了对土著选举权的限制,1966年取消了对土著社会保障的限制并在同年签署了《关于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各州政府也积极响应,1962年南澳州通过的《土著事务法》成为州政府放弃对土著生活实行家长制控制的开始,西澳州和昆士兰州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5年给予了土著选举权。1965年南澳州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同化政策,实施一体化政策,成为全国土著政策转变的信号。1966年南澳州通过《禁止歧视法》,禁止基于种族或者肤色的歧视和偏见。这些改革成为澳大利亚宪法改革的先导。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国内各派政治势力对宪法改革的紧迫性的认识日益加深。1962年工党议员金·比兹利(Kim Beazlay)极力主张废除宪法第127条和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立即在议会和联邦政府内部产生反响。总理孟席斯同意废除宪法第127条,但不同意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他认为单独为土著立法是对其他澳大利亚人的歧视。196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议会提交一项宪法改革议案,该议案提出废除宪法第127条,而宪法第51条26款维持不变。议会通过了这个议案,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实施宪法改革的必要步骤——全民公决。最终该议案的设想未能实现。
  1966年霍尔特(Holt)政府上台后顺应潮流,于1967年3月提出了修改宪法议案,该议案要求废除宪法第51条26款中“除土著种族以外”的语句和宪法第127条,并确定于1967年5月27日进行全民公决。这个议案得到了澳大利亚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欢迎,政治家、进步社团、民主人士、报刊和其他媒体纷纷表示赞同,力陈宪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呼吁澳大利亚人投票支持。
  
  二、1 967年全民公决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1967年5月27日澳大利亚就有关土著问题的宪法修正案如期举行全民公决。该宪法修正案试图授权联邦政府做到两点,即:为全国的土著立法和将土著人口纳入人口统计之中。全民公决向选民提出的问题是:你是否赞成修改宪法,废除有关土著的条款,以便在统计人口时把土著计人其中?公决结果令人振奋,所有州对该宪法修正案的支持率都很高,全国以接近90%的支持率通过了该宪法修正案。公决成功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宪法改革以谋求改变土著地位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胜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次宪法改革胜利的背后也存在着很多隐忧,它们预示着宪法改革虽已完成,但要想实现土著与白人的真正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这次全民公决虽以高票获得通过,但澳大利亚白人社会对土著的接纳程度依然有限。在对宪法改革议案的公决中,澳大利亚人的热情普遍高涨,并最终以非常高的支持率通过了宪法改革议案。但是在1967年5月27日举行的全民公决中,土著人口多的地方,人们多投票反对宪法改革;而城市和土著人口少的地方,人们多投票支持宪法改革。具体来看,土著人口比例较小的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的支持率超过或接近90%;而土著人口比例比较大的西澳、昆士兰和南澳的支持率相对要低一些,其中西澳最低,仅为78.84%,反对者竟占18.56%。支持宪法改革的人们绝大多数是那些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与土著接触或一起生活过的人;而那些经常与土著接触,必须和土著交往的生活在农村及边远地区的人们却不乐意这样做。还需要指出的是,在1967年全民公决中,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的居民未能参加投票,参与投票的只是6个州的选民而已。而当时北部地区的人口大约有7万多,仅土著人口就有2.1万,约占当地总人口的1/3。所以,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的居民对无法在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表达意见极为愤怒。就在投票当天,他们在艾丽斯·斯史普林斯(AliceSprings)举行了一次抗议示威游行活动。
可见,澳大利亚白人社会对土著的偏见依然很深、对土著的接纳程度依然非常有限。而且,偏偏是那些经常与土著打交道的人们不接纳土著,甚至许多有善良愿望的白人,一旦真要他们与土著做邻居,则又难免忧心忡忡。这反映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澳大利亚白人虽然在道义和法律上认可了土著的存在,但在心理上、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愿意接受土著。
  其次,各派政治势力普遍支持宪法改革,但执政党(自由党)与反对党(工党)及民间团体支持宪法改革的出发点有所不同。自由党联邦政府进行宪法改革的主要出发点是应对国际压力,而不是真正从内部改善土著的处境。这与反对党和民间团体将宪法改革等同于联邦政府负责全国土著事务、切实促进土著处境快速改善的愿望形成对比。这也是公决成功后五年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土著事务方面无所作为的重要原因。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广泛,土著政策成为澳大利亚参与国际交往的重大障碍。在冷战格局下,“当澳大利亚充当美国的伙伴、为美国对抗苏联而呐喊助威时,才发现自己由于歧视土著而处于尴尬之中”;种族主义的坏名声使澳大利亚的国际影响力也大打折扣,“在今天种族主义被明确地归类为一种疾病的世界上,澳大利亚因为它的白澳政策而背有种族主义的坏名声。我们参加国际上的讨论,提高我们的嗓音时——在保卫人权、维护人类福利方面,我们应该大声疾呼——我们的发言由于整个大陆遍布着成千上万蜷缩在垃圾堆上的被歧视,被压迫的人民而变得一文不值。”
  在推进宪法改革的过程中,孟席斯和霍尔特当政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如何缓解国际社会的压力,如何消除国际社会谴责澳大利亚种族主义政策的口实。196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提出废除宪法第127条的议案,当时孟席斯在议会中说道:“宪法第127条与我们国家的形象完全不协调。”1967年5月26日,即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全民公决的前一天,霍尔特在呼吁选民支持改革的讲话中就说道:“除非我们对宪法改革表示支持,否则就会破坏澳大利亚的形象和声誉,使世界各地渴望公正的人们对澳大利亚另眼相看。”这说明,当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进行宪法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不是真正出于澳大利亚社会追求民主、平等以创建现代文明国家的内在冲动。于是,1967年宪法改革成了当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立场、消除国际压力,以利国际交往的一种手段。
  因此,孟席斯和霍尔特政府对改善土著的地位并不热心。孟席斯政府在1965年提出了废除宪法第127条的议案,并获得了议会通过,但却不按照修改宪法程序的要求进行全民公决。霍尔特在全民公决时就清楚地指出:联邦政府没有计划发挥新的作用,或者在土著政策方面进行新的变革。宪法改革成功后,霍尔特政府成立了一个小小的办公室——土著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Aboriginal Affairs)。该办公室是一个咨询机构,最初仅有3名工作人员,主要是调查和确定土著最紧迫的需要。1967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又成立了由H·G·库姆斯为主席的土著事务理事会(Council for Aboriginal Affairs),协助土著事务办公室的工作。1968年,时任总理约翰·戈顿认为,土著问题与白人失业和贫困问题没有什么差别,并在当年7月12日于墨尔本召开的联邦与各州土著事务负责人会议上指出,联邦土著事务办公室与联邦土著事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各州提供资金、信息支持,与各州政府密切合作,通过各州政府的组织机构来处理土著事务。可见,联邦政府并不急于承担起管理全国土著事务的职责,而是依然寄希望于各州政府。
  在1967年公决成功后的5年时间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并没有真正担负起对土著的责任和义务,土著的生活依然处在各州政府的控制之下,土著的处境也没有明显的改善。土著虽然名义上已成为澳大利亚的公民,但是他们依然没有完全的公民权,以至于被称为“没有权利的公民”(citizen without fights),他们被剥夺了自由交往的权利,法律依然限制他们在一些城镇及附近进行活动。
  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相反,反对党和民间团体及进步人士却普遍将宪法改革与联邦政府切实负责土著事务、切实改善土著处境联系起来。反对党领袖惠特拉姆就认为,宪法改革会使联邦政府为土著——这个国家中一群被贫困和疾病包围的人们——真正做点事情,至少可以用整个国家的资源来改善土著的生存状况。他还认为,如果公决以绝对多数通过,联邦政府就应该立即采取行动解决土著问题。在呼吁民众支持宪法改革的过程中,各种报刊也表达了同样的期望。1967年5月下旬《时代报》载文称,宪法改革会为改善土著的健康、教育和住房状况铺平道路,会给土著过正常人生活的机会。《悉尼先驱晨报》载文指出,宪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给予联邦政府确切的权力,以为处在困境中的土著提供切实的帮助。联邦土著与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理事会(FCAATSI)把联邦政府对土著事务担负更大的责任说成是公决的必然结果。作为该理事会新南威尔士负责人之一的菲斯·班德勒认为,修改宪法和给予联邦政府以责任,土著就会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1967年5月19日摩根盖洛普一次民意测验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受调查的人认为,宪法改革必然给予土著平等的机会,并改善他们的处境。反对党和民众认识到了土著问题的紧迫性,他们中的多数是从真正改善土著地位的愿望出发去支持宪法改革的。
  尽管在1967年宪法改革中执政的自由党和反对党的出发点不同,但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赞成宪法改革,这也是1967年全民公决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原因。
  
  三、1967年宪法改革对土著问题的影响
  
  在1967年宪法改革中,虽然澳大利亚白人对土著的接纳程度还有限,自由党政府对真正改善土著的生存状态也不甚热心,但是1967年宪法改革对土著问题的历史意义依然不可低估。作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围绕土著问题展开的一系列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67年宪法改革是澳大利亚土著斗争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对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管理土著事务、改善土著的地位以及对澳大利亚社会的进步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首先,1967年宪法改革是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运动的高潮,成为这一时期土著事业进步的标志。
  20世纪50-60年代是澳大利亚土著事业获得巨大进步的时代,土著逐步获得了选举权、公民权,其社会地位得到了逐步的改善。1962年修改联邦选举法正式把联邦选举权扩大到了所有土著,同年西澳州赋予土著选举权。1965年昆士兰州把选举权扩大到了土著。1966年联邦仲裁法庭宣布,北方领土养牛场的一些土著工人获得与白人同样的工资待遇。1948年《澳大利亚公民和公民权法》(1973年9月17日澳大利亚政府把该法重新命名为《1948年澳大利亚公民权法》)的实施,推动了各州和北部地区在20世纪50-70年代初废除有关限制土著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这是一个土著运动高涨的时代,虽然1967年的全民公决没有给予土著任何确切的权利,也没有结束从法律上对土著的歧视,但是,人们往往把这个时代土著事业的进步都归功于宪法改革,在人们的心目中,它成了这个时代土著事业进步的标志。究其原因,一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改革标志着澳大利亚整个国家和人民对土著态度的根本性改变,这是同一个时代任何与土著进步事业有关的事件所不可比拟的;二是1967年宪法改革是同一个时代延续时间长、规模最大的事件。澳大利亚有关土著问题的宪法改革从开始倡导到完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1967年宪法改革是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完成的,牵动了整个澳大利亚社会,涉及到所有澳大利亚人。此外,事前人们对宪法改革寄予很高的希望,把它与土著地位的改善、土著的平等与公平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宪法改革完成后即使没有带来这些实际效果,人们也把土著事业的进步归功于它。
  其次,1967年宪法改革的完成为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介入土著事务提供了权力平台,成为其切实改善土著地位的基础。
  经过几年沉寂之后,1972年1月26日,为抗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土著土地权和种族歧视问题上止步不前,土著在堪培拉国会大厦前的草坪上建立了“帐篷大使馆”。由此,土著问题成为当年大选的焦点。工党向选民承诺,它将切实担负起1967年宪法改革赋予联邦政府的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责任。工党得到人们的支持,最终赢得选举,并上台执政。惠特拉姆政府(1972—1975年)将原来的土著事务办公室提升为土著事务部(DAA),开始使用1967年宪法改革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即联邦政府制定适用于土著的特别法律和管理全国土著事务的权力,促进了土著事业的进步。其主要成就包括三方面:一是实施了有利于土著的积极差别政策(positively discriminate),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府计划,以使土著能够获得住房、贷款、紧急救助和高等教育津贴,增加了对土著法律服务机构的资助,在全国建立了25个法律服务办公室;二是全面审查和清理了各州对土著的歧视性法律,如1975年颁布的《反种族歧视法》就废除了对土著的种族歧视;三是促进了土著土地权问题的解决。197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组建了皇家北部地区土著地权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1975年联邦政府促使众议院通过了,土著理事会和协会法及土著土地法(北方领土),虽然直到议会解散也没有获得参议院的批准,但为土著地权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基础。弗雷泽政府(1975-1983年)终于推动议会通过了1976年《土著理事会和委员会法》和1976年《土著土地权法(北部地区)》,成为解决土著问题的开端。从此,土著进步事业不可逆转,随后的历届政府都不得不顺应时代要求,改善土著的地位,从而促进了民族和解。从这个意义上说,1967年宪法改革为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管理土著事务提供了广泛的权力,为一系列有关土著的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扫除了宪法性障碍,成为切实改善土著地位和处境的基础。
  再次,以1967年宪法改革运动为代表的20世纪50-60年代的土著变革运动促进了土著民族意识的觉醒,标志着土著开始作为一个民族以集体的力量影响澳大利亚的社会生活。
  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的人口得到了较快增长,教育状况有所改善。土著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起来,如澳大利亚土著协会、联邦土著进步理事会以及后来的联邦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理事会。土著的斗争如火如荼,罢工运动不断展开,要求废除歧视性法律,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和平等的权利。这些斗争不仅促进了土著的团结,而且锻炼了土著的政治参与能力,“从前那些从未在公众场合开口说话的土著青年,现在经常做客于电视或者电台的访谈节目,或者向教会、工会和工厂集会发表演讲”。一大批杰出的土著人士涌现,如组织自由之行的查尔斯·帕金斯,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斗争中出现的两位杰出女性土著运动领袖费斯·班德勒和帕尔·吉布斯,她们和著名白人土著事务活动家杰西·斯特里一起,成为新南威尔士土著运动的领导核心。
  二战后澳大利亚政府对土著实施同化政策,否认土著作为一个民族的存在和权利,要求土著放弃自己的民族身份和传统文化,以个体的方式融入澳大利亚主流社会。但澳大利亚土著并没有以失去自我的民族身份为代价换取他们的生存和对澳大利亚白人社会的适应。在推动宪法改革的过程中,土著反同化、要求保持和发展自己独特文化身份的呼声越来越高。贝特.格罗夫斯(Bert Groves)等土著领袖指出,同化政策是要消灭土著民族,以使土著问题随之消失。以同化方式获取公正和平等就意味着土著作为一个独特的文化群体的消亡,即土著要想与其他澳大利亚人过同样的生活,那么他们就必须作为一个文化群体而消亡。土著希望成为澳大利亚社会的一部分,但同时又不丧失土著的身份。土著活动家帕尔。吉布斯等强烈要求土著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权利,而不是作为现代公民的个人权利。他们不愿意以个人的身份融入澳大利亚社会,他们希望澳大利亚社会能够允许和支持土著社区、文化和身份的继续存在。他们在斗争中要求土著作为一个文化群体的集体权利,要求保留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传统,要求保留和传承自己独特的民族身份。土著要求作为一个民族(而不是作为个体)在澳大利亚社会获得承认和尊重,这一点成为土著民族意识觉醒的重要标志。土著民族意识的觉醒为澳大利亚的土著政策由同化转向一体化,乃至后来走向自我管理创造了先决条件。从此以后,土著开始成为澳大利亚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1967年宪法改革促进了澳大利亚人内在良知的普遍觉醒,标志着澳大利亚民众民主意识的普遍提高。
  1967年宪法改革促进了澳大利亚人对土著政策的反思,使他们认识到种族歧视的错误,并对此深感愧疚。1967年霍尔特总理承认宪法第51条26款是对土著的歧视,并认为这种有着深厚根基的歧视是十分错误的,这种错误造成了澳大利亚社会近200年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现在的澳大利亚人应该对野蛮残暴地对待土著的历史感到惭愧。这种对土著的负罪感激励着澳大利亚人正视和医治社会痼疾,废除宪法第127条,把土著真正当人看待,使土著有权被认为是真正的澳大利亚人。正如《悉尼先驱晨报》指出的那样,1967年全民公决就是关于土著地位的公决,就是关于土著身份的公决。《墨尔本先驱报》也指出,1967年全民公决是决定对土著的歧视是否应该结束的公决。1967年全民公决更是对澳大利亚自由和平等观念以及道德情感的一次考验,正如1967年4月11日《时代报》指出的那样,宪法改革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平等问题。费斯·班德勒呼吁选民伸出友好之手,扫除澳大利亚的不公正和不人道。惠特拉姆要求澳大利亚人应该而且必须以人道的名义支持公决。一份官方文件也写道,在这个种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世界上,人们的公正观念和良知都要求我们废除这些过时的宪法条款。宪法改革运动深深地触动了澳大利亚人的心灵,他们感到该是公正和人道地对待土著的时候了。一位普通选民就曾向记者说:“我会投票支持土著问题的解决,土著是真正的澳大利亚人。”
  澳大利亚人也越来越对自己的国家因土著问题而在国际社会处于尴尬境地表示焦虑,对国际社会的谴责变得更加敏感,因而急切地要求通过宪法改革向世界表明,澳大利亚人信奉自由和平等等普遍的人权原则。在推进宪法改革的过程中,类似“创建自由和平等的澳大利亚”、“为平等而投票”的宣传标语随处可见。1967年5月26日霍尔特在对选民的讲话中说,除非公决成功,否则在全世界坚信公平、正义的人们的心目中,澳大利亚的形象和地位就会大打折扣。《时代报》也称,公决失败将是对土著的残酷冷遇,也会给澳大利亚带来国际臭名声。《时代报》还指出,公决是对澳大利亚国际形象的一次考验。《悉尼先驱晨报》也指出,应该努力说服澳大利亚人支持公决,不要让全世界都认为澳大利亚这个国家热衷于种族主义。如果宪法改革失败,种族主义的标签将挂在澳大利亚人的脖子上,使澳大利亚在国际社会中抬不起头来。当时有一首宣传歌曲唱道:“公决成功吧!澳大利亚!成功吧!澳大利亚!全世界都在注视着我们!”
  全民公决的成功对澳大利亚人的道德情感显得非常重要。公决失败对澳大利亚来说将是一场灾难,将使整个澳大利亚民族蒙羞,将对整个民族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公决失败将加重澳大利亚人对土著的负罪感,成为澳大利亚人新的耻辱;公决失败对澳大利亚的国际形象将是致命打击,将被永远打上种族主义的印记;公决失败将使土著对澳大利亚以及对白人的人道主义、平等思想和道德观念丧失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讲,1967年宪法改革的全民公决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政治事件,它还标志着澳大利亚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民族,它意味着澳大利亚在培养什么样的自我观念,“全民公决更是检验普通的澳大利亚人内心潜在良知的一种尺度”。因此,宪法改革的成功使澳大利亚人在国家层面上表达了对土著人的善意。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全民公决完成宪法改革“表明澳大利亚人有了良心发现”,⑧显示出澳大利亚人内在良知和正义的普遍觉醒,以及澳大利亚民众民主意识的普遍提高。
  
  四、结论
  
  在澳大利亚历史上,1967年宪法改革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重要事件。自从1788年白人踏上澳洲以来,土著惨遭屠杀、痛苦和屈辱,他们失望、迷茫和抗争,终于在1967年通过宪法改革,赢得了国家对土著合法存在的承认。虽然澳大利亚白人社会对于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土著邻居还有些担心,还有些顾虑,但是他们毕竟在全民公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改革,这表明他们至少在道义上已经接受了土著在澳大利亚社会的存在;虽然联邦政府重视国际压力胜过关心土著的生存状态,但是其毕竟提出了改革方案并付诸全民公决,改革了宪法,这表明联邦政府至少在法律上确认了土著在澳大利亚社会的合法地位。基于此,澳大利亚土著与白人的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土著的生存状态、社会地位、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开始出现转机,土著政策开始由同化转向一体化,为后来的种族和解开辟了道路。
  1967年宪法改革的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在20世纪50-60年代争取土著地位、推动宪法改革的运动中,土著这个长期散落在澳大利亚社会角落里的无奈群体开始觉醒了。他们在宪法改革运动中开始以一个民族的名义要求在澳大利亚的集体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地存在于澳大利亚社会之中。就在土著民族集体意识觉醒的同时,澳大利亚白人面对国际压力开始审视自己的国家曾经残酷对待土著的历史,并对是否继续这种残酷历史做出抉择。这是个痛苦的抉择,在澳大利亚白人心中,一方面是长期追求的种族纯洁与文化同质的建国理想,一方面是追求种族纯洁与文化同质给土著带来的伤害和自己道德良心的煎熬。在宪法改革运动中澳大利亚白人意识到:长期的种族主义政策伤害的不仅是土著,而且也深深地伤害着澳大利亚这个国家,伤害着澳大利亚这个社会,伤害着澳大利亚人的公平与正义。就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下,澳大利亚白人做出了符合潮流的理智抉择。这表现出澳大利亚人的民主意识和道德良知普遍提升,表现出澳大利亚人面向未来的勇气和决心。
  在“土著状况成为考察澳大利亚社会民主与自由的试金石”的今天,1967年宪法改革所激发出来的民主意识和道德良知依然是澳大利亚社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文章来源:《世界民族》 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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