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意思: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2、在出现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过程中,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关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方便民族地区的选民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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