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建军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李建军先后担任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其在公司注册设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请托人吴某等7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155.4万元财物。案发后,李建军主动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将所有赃款退回。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将其受贿所得15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李建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受贿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来源:法制网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3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