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校发布十六条规定禁止各类宗教活动

时间:2012/04/01 栏目:新疆观察 编辑:admin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制度的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及自治区高校工委、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社会主义的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第四条“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学校师生员工的管理。

第二条 全体教师是科学文化思想的传播者,是向各族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实施者。在执教过程中,禁止教师利用社会主义的讲台,歪曲历史,散布宗教言论,散布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散布任何迷信和反科学的言论,或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怂恿、胁迫、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凡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或取消教师资格;取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条 禁止教职员工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和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对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者,停职检查;对思想顽固,经教育后仍坚持从事宗教活动的教师要调整出教师岗位,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四条 禁止教职员工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对参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如非法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播宗教音像制品和非法宗教印刷品等,经教育不改者,是教师的坚决清除教师队伍,取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干部、职工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教职员工,除受学校政纪处理外,是党员的按自治区纪检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六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和宿舍内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禁止学生设立小清真寺、讲经点,胁迫其他学生参加宗教仪式活动。凡发现并查实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禁止学生参加民族分裂主义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对于组织、策划或强迫他人从事宗教活动和佩戴宗教标志,收看、传递、制售非法音像制品和出版物,宣传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的学生,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参加各类形式的宗教活动。凡经查实有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经教育停止活动的,可保留学籍,免于纪律处分以观后效,但取消该生的所有补助,不得评为各类、各级优秀、先进,不准担任学生干部;对于态度强硬,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和佩戴宗教标志。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禁止进入教室、图书馆及其它教学场所,任课教师有权令其离开课堂并按旷课处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相应得纪律处分。

第十条 禁止学生在斋月期间封斋,凡有封斋者一律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取消各类补助,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不准担任学生干部;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人身侵害,歧视、诽谤、孤立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同学。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已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身伤害的开除学籍,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凡有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学生处理依照《新疆职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凡学生党、团员笃信宗教、邪教和热衷于参加宗教、邪教活动者,一经发现和查实,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对教育不改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开除党籍、团籍的处理。

第十四条 凡因参加各类宗教活动和参与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而受到学校处分、处理的学生,已修过思想品德修养课及有关政治理论课的必须重修、重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自新生入校,即建立学生政审登记制度,在学生的学年鉴定中,如实填写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状况;对毕业生要建立毕业生政治思想鉴定制度,对参与过各类宗教活动的学生或参加过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有改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学生,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纪录所犯错误、处理意见和转化情况。对在政审鉴定中弄虚作假没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团组织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教育。对于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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