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在线讯 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三条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解释》第三条列举了网络诽谤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七种情形包括: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导致上述情形的网络言论行为从自诉转为公诉,即便没有当事人出面维权,政府也可以动用刑法予以打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撰文指出,《解释》第三条易成为政府滥用公权、打击报复、迫害言论的工具。
张千帆在《堵塞言路将损害“国家形象”》一文中担忧,《解释》一旦实施,它所造成的后果恰恰是进一步纵容公权滥用、削弱政府改进的动力并损害“国家形象”。
张千帆强调,要拯救“国家形象”有正道,那就是完全放开言路,还国民以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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