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坎儿井管理体制,规定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坎儿井的保护、利用,并实施监督管理,坎儿井所在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利用。为保护坎儿井水源,《条例(草案)》指出,新建、改扩建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或者打机井时,应当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坎儿井水源地造成影响。此外,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实行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量,防止坎儿井水源枯竭。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草案时认为,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坎儿井是世界水利工程的奇迹,是新疆各族人民与自然界长期斗争的智慧结晶。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人大代表议案,经过调研形成的草案,内容全面,定位准确。他们提出水资源费应采取老问题老办法(免费)、新设施新办法(收取资源费)的办法;在恢复坎儿井的方法上也要采取更新的收费、恢复的免费两种办法等建议。作者:郭复兴
关键词:|新疆:坎儿井保护纳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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