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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不许向未成年人售酒 | |||||
作者:王志琼 记者 颜志华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通过的《新疆酒类管理条例》中规定,各流通经营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将处罚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加强了对酒类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加强了对酒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处罚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中谈到的酒类是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的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条例》还规定了自治区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罚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销售散酒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处罚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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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tauighur 责任编辑:atauighu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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