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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示众,法不可容            【字体:
小偷示众,法不可容
作者:三慎居士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在国内有些网站论坛上看到一些民间反扒组织的成员联合起来义务与小偷做斗争,从个人情感角度说,我非常支持这种行动。但从法律的角度说,民间反扒组织的一些行为已经超越民间的范畴,已经越过法律的红线,有以私刑代替公法的嫌疑。比如,抓到小偷进行公开捆绑“示众”的做法。

小偷示众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如果持续的时间长或情节恶劣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建设现代民主、文明的社会,保护人权是每个公民所向往和追求的。人权是一种普世概念,它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使是小偷,他也只应该按照他的行为后果接受与之相应的惩罚,除此以外的任何过度惩罚都是不恰当甚至是违法的。而惩制不法行为的权力则归于公权力机关,国家公法坚决反对用不法行为来对付不法行为。只所以会出现这种做法有多种原因;

其一,国家公法不是万能的,在中国社会,除国家的法律外,一种由历史传统沿续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等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我们。民间法对于小偷进行公开示众给予认同,以暴制暴在民间法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其二,是某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表现出相当的宽容。某些执法人员或者也以民间法的思维去执行国家的法律,或者本身的不作为,除非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他们通常会以各种原因,对违法之人不处罚或进行给予极轻的处罚。这样,国家公法的权威遭到破坏,就给民间法的提供了足够的生存空间。

当然,国家公法并不一定要完全打压民间法生存空间,在国家公法的空白处,民间法可以找到生长之路,甚至有时国家公法不得不作变通与修改,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在原则立场上,国家法律对于小偷示众一类事件必须也应该管起来,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判刑的要判刑。而要改变小偷示众一类的事件,除了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全力恢复与维护国家公法的尊严,让国家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工具。 

几个案例:

殴打小偷致死亡 被判徒刑并赔偿

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但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越了法律的允可,就会危害社会。近日,因殴打小偷而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田金民、吕朝辉,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十年,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九千余元。

  现年均为24岁的被告人田金民、吕朝辉,同系长垣县“能人居大酒店”厨师。2002年5月27日2时许,二人同所在酒店老板常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共七人在酒店吃饭时,被告知有人偷走在店门口的一辆摩托车,常某等七人遂出去追赶,追至长垣县城关镇顺河街北端时发现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发现了偷车贼时某正欲逃跑。田金民追上时某将其拽倒,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向时某肩部、头部各砸一下,吕朝辉捡起一块砖也向时某头部砸去,二人又汇同赶上的其余五人围住时某进行殴打,致使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金民、吕朝辉在围追偷车人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时某盗取他财物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时某之父母)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责赔偿。

六名保安非法拘禁殴打小偷致其死亡 均被判刑

作为保安抓小偷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对被抓来的小偷进行扣留和肆意攻击毒打却违犯了法律有关规定。日前 ,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依法对滁州市珍珠水泥厂保安殴打小偷并致死案进行公开审理,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汪某某、朱某、李某等六人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王某某宣告缓刑五年执行。

  今年2月2日凌晨零时30分许,滁州市珍珠水泥厂保安朱某在厂区巡逻时发现正在行窃的易某某,并将其抓获,同时通过对讲机喊来巡逻的李某,随即朱、李二人将易某某带回厂安全处值班室。

  随后,李、朱两人和同在值班的朱某某令易某某交代盗窃同伙,并对易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还从墙上取下一根橡胶警棍殴打易某某的肩部、腿部数下。此后,保安王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又轮番对易实施殴打。2月3日下午14时10分,易某某被送往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外伤合并潜在性心血管病变引发死亡。

被盗后邀约朋友拘禁小偷 4人受审时仍不知所犯何罪

因一念之差,21岁的杨某从被害人沦为了被告人,而且还连累了朋友。记者昨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杨某等4人昨日在~口区法院受审,此案将于近日宣判。

  今年7月下旬,杨某接到朋友小陈的电话:“我一个朋友威威,这几天要到武汉来玩,在你那借住几天吧。”杨某当即爽快地同意了。

  由于威威是朋友介绍过来的,杨某当着威威的面也大大咧咧。一天晚上,杨某装着数张百元大钞的钱包吸引了威威的注意,当晚,威威将钱悉数拿走后,不辞而别。

  次日早晨,杨某发现自己的3000多元钱不见了。于是和朋友小陈决定以陌生网友的身份将威威加入QQ好友,并不露声色地问清楚威威在江西南昌的一家网吧。

  7月22日,赶到南昌市的杨某和小陈,将威威从南昌带回了武汉。其后,他邀约几个朋友对威威进行殴打,让其给家人打电话筹钱还款。闹剧一直持续到7月24日,因不堪忍受侮辱,24日下午2时,威威趁几人不备,从2楼跳下。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说,杨某及其朋友法律意识极为薄弱,4人受审时,均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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